爱国奋斗知识分子典型人物推荐人选——韩松研究员

  • 2018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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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松,男,1962年生,陕西凤翔县人,中共党员,现任kaiyun电竞网站官网《法律科学》主编,民商法学院二级法学研究员,博士生导师,kaiyun电竞网站官网学术委员会副主任,《法律科学》编辑委员会副主任。学术兼职主要有:中国法学会法学期刊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陕西省法学会常务理事、学术委员会委员。社会兼职:陕西省决策咨询委员会委员、陕西省人大常委会立法专家、陕西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陕西省法官检察官遴选(惩戒)委员会委员。

韩松研究员长期从事法学教学、科研和学术编辑工作,主要研究领域为民商法学,研究方向为物权和土地制度。承担完成了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市场经济条件下集体企业法人财产权研究”,国家社科基金重点课题“集体所有权的性质、运行和管理机制法律制度研究(2004AFX005)”;参与完成国家教育部重大攻关课题“农村土地问题立法研究”(05JZD005),作为子课题负责人参与完成国家社科重大攻关课题“农村集体经济有效实现的法律制度研究”(09ZD0430)等国家课题;主持司法部重点课题一项。

其代表性科研成果有:专著《集体所有制集体所有权及其实现的企业形式》,法律出版社2009年2月出版;论文:《集体建设用地市场配置法律问题研究》,《中国法学》2008年第3期;《新农村建设中土地流转的现实问题及其对策》,《中国法学》2012年第1期;《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能》,《法学研究》2014年第6期;《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管理权能》,《中国法学》2016年第2期。在国内外重要法学期刊发表了许多篇论文,其中多篇论文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全国高校文科学报文摘》《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全文转载,在中国期刊网(CNKI)、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统计中其论文也有较高的引用频次,在法学研究中具有重要影响。

其科研成果先后获得第七届、第十届、第十二届陕西省人民政府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三项;第九届、第十一届、第十三届陕西省人民政府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三项;获得陕西省人民政府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三等奖二项;获得第二届、第四届中国法学会法学优秀成果论文一等奖两项;获得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三等奖一项;获得钱端升法学优秀成果三等奖一项。入选kaiyun电竞网站官网首批长安学者。先后荣获陕西省有突出贡献专家、陕西省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

严谨治学 学术成果丰硕

韩松研究员长期关注农民集体所有权和土地法律问题的研究。早在1988年硕士研究生学习阶段,就开始农民集体所有权问题的研究,其第一篇习作论文《论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与个人房屋所有权保护的冲突与协调》被推荐到《法律科学》杂志发表。之后,他以“农民集体所有权的性质及其实现形式”为题撰写了5万字的硕士学位论文。他比较注重农民集体所有权的基本范畴的研究。比如农民集体所有权的性质、主体、客体、权能及其实现。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第74条规定,“劳动群众集体组织的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可见,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仅仅是集体所有权的管理者,农民集体所有权的主体是农民集体,农民集体究竟是怎样的所有权主体?

对此,他运用马克思主义关于所有制的经典理论,借鉴日耳曼法中的总有理论,紧密结合我国农村集体经济改革中实行土地承包制的实践,研究了农民集体所有权的性质、主体等基本问题。提出我国的农民集体所有权,并非单纯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权,而是一定范围内的全体农民集体成员直接享有的所有权,是把集体意志和利益同集体成员个人意志和利益有机统一的所有权。这在当时具有重要的突破意义,突破了“极左”思维下集体公有制只能公于集体组织,否定在公有制中成员个人利益的观念和做法,明确集体公有制的本质就是要在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基础上,重建个人所有制,即实现个人利益。这样就把空洞、抽象的公有制具体化于集体成员。这样就为集体成员权的确立和内容的研究奠定了基础。在此基础上,他进一步探寻农民集体成员共同享有集体所有权的法权形式,提出,这种形式不可能是私有制基础上的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而是借鉴传统总有理论,继承其适合集体公有制的合理成分(例如多数人结合之团体,以团体利益为先和全体利益与个体利益一致范围成员个别权的行使,成员对总有财产不划分应有份、不得要求分割继承和转让等),并按照抽象支配的所有权观念对其加以更新,提出新型总有的概念,为了与“按份共有”、“共同共有”的共有形式相照应,他将这种新型总有称之为总同共有,即一定范围的农民集体成员,以其组成之团体对集体财产,依照平等自愿、议决一致的原则,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和集体成员受益的权利。因为这种共有形式为集体所有特有,因此,也可直接称之为集体共有。由此,一定集体范围的成员集体共有集体所有权,就应当具有不同于个人所有权的实现机制,他研究提出了集体所有权的实现机制包括成员民主决策机制、自治组织或者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机制以及监督机制。

他先后于1992年、1993年、1994年在《法律科学》杂志发表了《农民集体所有权的实质》《农民集体所有权的享有形式》《农民集体所有权的实现机制》三篇论文,都被人大复印资料《法学》全文转载。2007年颁布的我国《物权法》第59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并且明确规定了由本集体成员民主决定的事项。第60条,明确规定了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由此可见,他当时的研究成果还是具有一定价值的。

在此后的研究中,他始终坚持对农民集体所有权的基本范畴理论和制度的构建研究。例如,针对学界普遍存在的关于农民集体所有权“主体不明、权能不全”的认识,他研究了农民集体所有权的主体,在《政法论坛》发表了《农民集体所有权主体明确性探析》,在《法学》发表了《成员集体与集体成员——集体所有权主体》;他研究了农民集体所有权的权能,在《法学研究》发表《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权能研究》,在《中国法学》发表《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管理权能》,在《当代法学》发表了《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成员受益权能》,在《土地法制科学》发表《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处分权能》等论文。关于土地法律制度的研究,他在《政法论坛》发表《论土地法律制度体系》,在《中国法学》发表《集体建设用地的市场配置法律问题研究》《新农村建设中土地流转的现实问题及其对策》,在《法学杂志》发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调整》,在《法学》发表《农地社保功能与农村社保制度的配套建设》,在《法商研究》发表《论集体成员对集体土地资产的股份权》,在《清华法学》发表《论民法典物权编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规定》,在《国家行政学院学报》发表《论宅基地管理与土地管理法的修改》等论文。韩松研究员2002年参加由王利明教授主持的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基金项目《物权法专题研究》,承担完成了其中第三专题集体所有权的研究任务。2006年承担完成由王利明教授主持的物权法研究书系中《物权法所有权编》一书的撰写(合作)。2007年完成由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组织编写的《物权法名家讲坛》一书第五章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一章的撰写。2009年在法律出版社出版了个人专著《集体所有制集体所有权及其实现的企业形式》(修订版)。

教书育人 桃李芬芳

韩松研究员曾兼任民法教研室副主任、民商法硕士研究生导师组副组长,为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各层次学生授课,主讲《民法学》《物权法专题》《学术论文写作》等课程。主持《民法学》校级、省级精品课程建设,《民法学》课程为省级共享精品课程。韩松研究员十分重视教材建设,认为教材不仅是教师讲授课程的基本材料,更是学生学习课程的材料,所以称为“学材”更确切。他从满足学生听课和课后自学的需要设计和编写教材内容,先后主持编写了多部教材。

他主持和参加编写的教材主要有:2004年主编西北政法学院重点学科建设教材《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独立编写法学基础课程教材《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14年修改出版第2版,2017年修改出版第3版,目前该教材已纳入法律出版社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2008年主持编写《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14年修改出版第2版,该教材入选教育部十二五规划教材;2008年主持编写《合同法》(武汉大学出版社),2014年修订出版第2版;2009年主持编写kaiyun电竞网站官网立项教材《民法分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年修改出版第2版,2014年修改出版第3版,该教材获陕西省优秀教材二等奖;参加司法部组织的全国法学统编教材《民法学》的编写;主编21世纪高等院校法学系列基础教材《知识产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独立编写完成司法部九五规划教材《农业经济法教程》(法律出版社)。

韩松研究员从1995年就开始招收指导研究生,在对研究生的培养指导中,韩松研究员注重学生法学基本理论和方法的培养,重视提高学生的科研能力和法学应用能力。经他指导毕业的民商法学和法律硕士研究生已有一百余人,工作在全国各地的教学科研、政府部门、法院、检察院和律师界。其中不少学生考取了博士研究生,成为教学科研单位的优秀学者,也有许多学生都成为优秀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

积极创新办刊理念 稳步提升学报质量

作为专业类核心期刊kaiyun电竞网站官网学报《法律科学》的主编,韩松研究员爱岗敬业,为提高刊物学术水平和出版质量付出了大量心血。他坚持创新,与时俱进,按照编辑学者化的方向加强编辑队伍建设,积极把握法学研究前沿,树立精品意识,严把学术质量关和编校质量,全面提高刊物质量。在他和全体编辑人员的共同努力下,《法律科学——kaiyun电竞网站官网学报》连续被列入“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来源期刊”“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法律类核心期刊”“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法律类核心期刊”“中国法学创新期刊”。连续被评为全国“三十佳”人文社科学报,全国高校精品学术期刊。2012年入选教育部名牌栏目建设, 2017年入选全国百种重点社科期刊。

长期以来,韩松研究员无论在《法律科学》编辑工作中,还是从事法学研究中都能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牢固树立“四个意识”,旗帜鲜明地维护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中的指导地位。

学以致用 服务社会

服务社会是高等学校的一项重要职能。长期以来,韩松研究员运用自己所学所长积极为社会实践服务,社会实践与研究课题相互印证、相得益彰,取得了良好效果。他主持筹办成立陕西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担任研究会会长十三年。他倡导理论与实践的结合,组织省内法学研究工作者和司法实践工作者举办多次研究会学术研讨活动,有效促进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的结合。合同法、物权法、民法总则等民事基本法律颁布后,韩松研究员多次深入基层,为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宣讲这些法律。曾为省人民政府、西安市人民政府、安康市石泉县的池河乡政府等单位宣讲矿产资源法、土地征收法、农民土地权利保护等法律专题。他曾多年担任省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委法律咨询专家,为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工作提供大量咨询意见。担任省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咨询专家,为许多部地方立法提供专家论证和咨询意见。担任陕西省人民政府的法律顾问,为政府法治工作提供了有益的服务。担任陕西省决策咨询委员会委员,积极参与法治工作的调查研究和立法咨询,为省委、省政府工作提供建议。

韩松研究员担任陕西省法官检察官遴选(惩戒)委员会委员,为司法改革和法官检察官的遴选聘任提供服务。他曾担任国家土地督察局西安分局专家组成员,为土地督察工作提供意见。曾担任陕西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委员,为人事争议仲裁工作提供服务。曾分别担任陕西省委政法委、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陕西省人民检察院、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长安区人民法院等多家司法实务部门的法律咨询专家,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研讨和疑难案件分析等服务。曾担任两届西安市人大常委会农村工作委员会委员,为服务三农积极履行职责。担任西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仲裁了许多的民商事案件,解决了大量的民商事纠纷,为促进了社会和谐作出了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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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公司是根据美国特拉华州普通公司法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姜某柏、高某中系M公司股东,高某中任公司总裁。赵某与姜某柏、高某中及上海鹏某公司签订合同,约定M公司向赵某增发价值400万美元的新股,姜某柏、高某中应保证收到增资款后两个月内完成以赵某名义对M公司的增资,确保赵某成为M公司新股东及董事、享有股东权利与董事职权。上海鹏某公司为姜某柏、高某中履行合同提供担保。合同约定关于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和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随后,赵某依约将人民币3304万元汇款至指定账户。2002年4月9日赵某获得M公司股权证明一份,高某中在“总裁”处签名。2002年4月18日、5月22日,高某中召集电话会议分别通过增资提案、修改公司章程决议。2002年5月23日,M公司召开特别股东会议,决定选举赵某为公司董事会成员。截至2002年4月5日的M公司股东名册上,赵某被列为“已缔约,但尚未签发股票”的股东。后各方就赵某是否具有M公司股东身份产生争议,赵某诉至法院要求姜某柏、上海鹏某公司、高某中返还人民币3304万元、支付利息及相应罚息。 【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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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案号】(2006)沪高民四(商)终字第19号 案例二 全面审查原被告双方法律意见书 准确查明英国合同法上有关默示条款等规定 ——生某医疗科技(香港)有限公司与维某医疗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香港生某公司与英国维某公司签订《分销协议》约定,生某公司以维某公司名义就AlignRT产品(放射治疗患者定位系统)向我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申请医疗器械注册证,维某公司授权生某公司在中国范围内销售该产品;如果分销商未在当年度购买最低价值50万美元的产品,则维某公司有权终止协议;合同争议适用英格兰和威尔士法律。后维某公司以生某公司在2020年度购买产品的价值不足50万美元、违反《分销协议》约定为由,宣布终止《分销协议》。生某公司认为其在2020年度所购买产品的价值超过了《分销协议》约定的最低价值,且在第一年度届满后的两个月内维某公司继续通过电子邮件和微信与生某公司交易,应视为维某公司已放弃终止协议的权利,维某公司单方终止分销协议给生某公司造成巨额损失,故诉请维某公司赔偿因拒绝履行《分销协议》而造成的损失以及如继续履行可得的预期利润。 【裁判结果】 本案双方当事人分别委托中国-东盟法律研究中心、英国某大律师出具英格兰和威尔士法律的查明报告。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结合本案案情,对两份查明报告的证明力进行了分析和比较,最终采信了维某公司提供的英国法律查明报告。该院认为,首先,根据维某公司提供的查明报告所载明的判例规则,当合同明示条款与默示条款不一致时,则不存在法院适用默示条款填补合同漏洞的空间。在《分销协议》已对“最低价值”的含义作出明确约定的情况下,生某公司主张可适用英国合同法上的默示条款并基于商业目的将生某公司购买的附件6以外的其他产品价值计入“最低价值”,缺乏法律依据。生某公司在2020年度所购附件6中的产品未达到50万美元的标准,维某公司依约享有终止合同的权利。其次,根据英国法院相关判例规则,守约方默示放弃合同终止权利应有明确行为及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本案没有证据证明维某公司已放弃终止合同的权利。据此,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生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 【典型意义】 本案双方当事人各自提交了法律查明报告,就多个争议焦点提供了观点相左的法律资料。查明报告中包括成文法、判例法以及英国法学著作如《奇蒂论合同法》等,其中判例涵盖合同默示条款的解释、合同终止权利的放弃、违约损害赔偿范围、免责条款等多项法律适用问题。本案典型意义在于:第一,法律意见书无论是由域外法查明中心或外国律师出具,其性质均为关于外国法律的专家证言,应交由当事人质证。第二,在外国判例法数量庞大,双方当事人对域外法律的内容及其理解与适用存在异议且无法形成一致意见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结合当事人提供法律内容及相关辅助学术资料、有关法律专家的意见说明等,经过综合分析、比较、甄选,最终对域外法律的内容作出认定,不能以当事人存在异议为由而简单认定域外法律不能查明。本案的处理体现了坚持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法查明并准确适用域外法律,对于提升人民法院涉外审判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 【一审案号】(2021)粤01民初543号 案例三 依申请委托专门机构查明多法域法律 并依双方约定判决查明费用由违约方负担 ——中国某银行浙江省分行与杭州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某(香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何某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9年5月,杭州某信息公司向中国某银行浙江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2亿元,由某(香港)科技公司、何某涛提供保证担保,借款和保证合同均约定纠纷解决适用中国内地法律。某(香港)科技公司与中国某银行浙江分行分别签订《股权质押合同》和《质押协议》,为前述借款提供质押担保。其中,《股权质押合同》约定的质押标的是某(香港)科技公司持有的雷某公司股票,雷某公司系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质押协议》约定质押标的是某(香港)科技公司持有的在美国特拉华州注册的新某公司的股份。《股权质押合同》约定适用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质押协议》约定适用美国纽约州法律。某(香港)科技公司根据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司条例》办理了雷某公司股票的质押登记。后因贷款逾期,中国某银行浙江分行起诉杭州某信息公司还本付息等,并要求对某(香港)科技公司质押的雷某公司股权、新某公司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裁判结果】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根据查明的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及多个判例,股票质押的设立一般通过签订股票质押协议的方式进行,结合《股权质押合同》约定和质押登记行为,应认定某(香港)科技公司已就合同约定的雷某公司股权设定了合法有效的股权质押(押记)。根据美国纽约州《商业公司法》第911条(公司财产的抵押或质押或担保权益)“委员会可以授权对公司财产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或其任何权益进行任何抵押或质押,或设立担保权益。除非公司证明书另有规定,否则董事会无需股东投票或同意即可批准该行动”之规定,某(香港)科技公司就其新某公司股权提供担保已通过了董事会决议,且无证据证明某(香港)科技公司持有的新某公司股权证明书存在其他限制性规定,应认定某(香港)科技公司已就其所有的新某公司股权设定了合法有效的股权质押。该院判决支持中国某银行浙江分行要求对质押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以及由被告方承担域外法查明费用等诉请。中国某银行浙江分行不服一审判决其他判项,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兼具涉外、涉港因素的合同纠纷,涉及多重法律关系。根据合同约定,对于借款及保证法律关系应当适用中国内地法律;对于质押法律关系,因分别约定了不同准据法,对《股权质押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的审查应当适用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对《质押协议》项下权利义务的审查应当适用美国纽约州的法律。对于涉及多重法律关系的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应准确识别当事人争议的各法律关系,针对不同法律关系分别确定应当适用的准据法,并在裁判文书中分别予以阐述。本案适用的准据法包括中国内地法律、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和美国纽约州法律。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选择适用域外法时,即负有提供该域外法的义务。但该规定并不限制人民法院为一次性解决争议、积极主动查明或补充查明外国法律。本案根据中国某银行浙江分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就所涉多个法域的法律一揽子委托某外国法查明研究中心进行了查明,提高了查明效率。此外,本案查明费用由申请人中国某银行浙江分行直接支付给查明中心。对于查明费用的负担问题,一审法院结合当事人的合同约定及案件实际情况,判决由违约方承担,明确了在根据当事人约定适用域外法情形下因查明域外法而发生的合理费用的负担规则。 【一审案号】(2020)浙01民初1145号 【二审案号】(2022)浙民终162号 案例四 积极查明墨西哥法律,准确界定货损责任 ——江苏某玻璃公司与青岛某物流公司多式联运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0年初,原告江苏某玻璃公司与被告青岛某物流公司订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协议》。按照协议约定,在青岛某物流公司签发提单等运输单证的情况下,青岛某物流公司应承担承运人的责任。协议签订后,江苏某玻璃公司通过其代理公司向墨西哥公司出口钢化玻璃和塑料饰条,约定总价140545.88美元。其后,江苏某玻璃公司通过其代理公司向青岛某物流公司发出《委托书》,委托青岛某物流公司运输案涉货物至墨西哥。青岛某物流公司向某海运公司订舱托运,并委托报关公司办理了货物出口通关手续。青岛某物流公司于2020年4月签发多式联运提单,装货港连云港,卸货港及交货地为墨西哥阿波达卡,运输方式为CY-DOOR(场到门),并向江苏某玻璃公司收取海运费15400美元。2020年5月20日,案涉货物经过海运到达墨西哥,在后续铁路区段运输过程中,由于火车脱轨导致5个集装箱内的货物全部损坏。江苏某玻璃公司提起诉讼,要求青岛某物流公司全额承担货损赔偿责任并赔偿海运费。 【裁判结果】 南京海事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协议》中明确约定适用中国法律,故本案适用中国法律审理。根据海商法相关规定,青岛某物流公司作为多式联运经营人,应对运输过程中的货物灭失或损坏向托运人承担赔偿责任。案涉货物于铁路运输中遭受毁损,青岛某物流公司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应当依据海商法第105条的规定,适用墨西哥调整铁路运输的民商事法律。根据某域外法查明研究中心的查明结果,青岛某物流公司的赔偿责任及责任限额应当适用墨西哥《关于铁路服务的实施法》第52条规定,自江苏某玻璃公司提出赔偿主张日,按照每公吨对应联邦首都区现行一般最低工资15日的金额计算。南京海事法院据此判决青岛某物流公司应向江苏某玻璃公司支付人民币19662.93元及利息。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 【典型意义】 本案系多式联运合同纠纷,当事人虽约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但因案涉货损发生在墨西哥的铁路运输区段,依照海商法第105条规定,应当适用墨西哥有关法律规定确定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及责任限额。对于本案所涉墨西哥法律,海事法院委托某域外法查明研究中心予以查明。为提高查明域外法律的效率、减少重复劳动,本案中海事法院召集各方当事人共同确定查明域外法律的范围。首先向双方当事人征求、汇总了所需查明的域外法律问题,其中包括墨西哥法下本案应当适用什么法律,法律适用的路径与逻辑,承运人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的具体规定以及是否存在责任限制的适用前提和除外情形等。海事法院通过专业查明机构查明域外法律,双方当事人对于查明内容均不持异议,为准确查明和适用域外法提供了良好示范。 【一审案号】(2020)苏72民初1061号 案例五 准确查明塔吉克斯坦国法律 依法认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连带责任 ——四川某工程公司、某中亚公司与陕西某化工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及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7年,陕西某化工公司中标塔吉克斯坦共和国丹哥拉经济特区高压输变电项目,并在该国注册成立了某中亚公司。2017年9月29日,四川某工程公司与某中亚公司签订《委托监理合同》,负责对上述工程进行监理。案涉工程项目在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已投运使用,某中亚公司欠付监理费。四川某工程公司认为,其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了监理义务,某中亚公司应当全额支付监理费36万美元及迟延付款利息;陕西某化工公司作为某中亚公司唯一股东,二者在财产、管理及人员方面存在混同,应当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某中亚公司则认为,四川某工程公司未尽监理义务,其不应当支付全额监理费。陕西某化工公司认为,其与某中亚公司不存在混同情形,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四川某工程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陕西某化工公司和某中亚公司连带支付监理费2472552元及利息。 【裁判结果】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均认可案涉项目工程竣工且投运使用,四川某工程公司已完成涉案项目的投运前监理初检报告,某中亚公司认可四川某工程公司已经移交部分监理资料,故剩余基本监理费的支付条件部分实现。陕西某化工公司并非监理合同当事人,四川某工程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陕西某化工公司与某中亚公司存在法人人格混同情形。据此,判决某中亚公司支付四川某工程公司监理费22.68万美元及利息,驳回四川某工程公司其余诉讼请求。四川某工程公司和某中亚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对某中亚公司应付监理费的认定符合合同约定,某中亚公司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四川某工程公司要求陕西某化工公司对其全资设立的某中亚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涉及股东义务问题,应适用某中亚公司设立登记地法律即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法律予以认定。《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民法典》第57条第3款、第9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为一名自然人或法人,股东负有足额出资的义务,一般情况下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为限承担责任,但也存在法定和约定的例外情形。《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民法典》第116条第2款、《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第7条分别对例外情形作出了规定,但对一人公司并未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即法人人格混同推定的做法。因四川某工程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关于陕西某化工公司与某中亚公司人格混同的主张,故该请求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正确,对股东义务的法律适用错误,但裁判结果正确,该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争议焦点为陕西某化工公司作为某中亚公司的唯一股东,是否具有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义务以及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法律适用法的规定,股东权利义务应适用登记地即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法律。为查明塔吉克斯坦共和国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连带责任的有关规定,在各方当事人均没有提供外国法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委托与高校共建的法律政策协同创新中心对塔吉克斯坦共和国相关法律进行查明,为准确适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特别是中亚国家法律积累了宝贵经验,对中国企业深度融入共建“一带一路”,做大做优做强经贸投资、重大项目建设提供了有效的司法指引。 【一审案号】(2020)陕01民初49号 【二审案号】(2021)陕民终892号

    2024-07-10
  • 陕西省典型劳动人事争议案例讲解

    报告主题:陕西省典型劳动人事争议案例讲解 报告人:陈世荣,西安市碑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副院长,kaiyun电竞网站官网经济法学院实务导师. 举办单位:经济法学院 报告地点:天平楼B座502 报告时间: 2023年04月19日19:30至2023年04月19日21:30

    2023-04-19
  • 水利部综合事业局组织专家来kaiyun电竞官网开展节水型高校典型案例遴选工作

    8月10日下午,水利部综合事业局、省水利厅节水办、西安市节约用水服务中心领导及专家一行9人到访kaiyun电竞官网,就节水型高校典型案例遴选工作进行复核调研。副校长张军政、后勤保障处相关工作人员陪同调研。 水利部复核调研组一行现场参观了kaiyun电竞官网雁塔校区节水型卫生间样板间、节水型浴室、节水器具及雨水收集系统等在建节水改造工程。 座谈会上,张军政向水利部复核调研组一行到来表示热烈欢迎,简要介绍了kaiyun电竞官网的基本概况和近年来节水工作开展情况。张军政表示,希望学校的节水工作能够获得相关部门的支持,也希望各位专家能多提宝贵意见,促进kaiyun电竞官网节水工作的可持续发展。 陈建宁对kaiyun电竞官网节水工作进行总结汇报。两校区学生浴室委托运营单位负责人汇报了kaiyun电竞官网两校区浴室节水技术及节水效益。 专家组表示,kaiyun电竞官网一直以来对节水工作高度重视,对kaiyun电竞官网开展的节水工作所取得的成绩给予充分认可,同时在节水器具使用推广、用水计量设备安装和用水数据分析等方面提出了宝贵意见,希望kaiyun电竞官网在今后的节水工作中继续加强精细管理,坚持环境育人,通过宣传、教育和引导,强化师生节水意识,持续推进校园节水工作。 西安市节约用水服务中心主任张峰表示,将继续对kaiyun电竞官网节水工作给予技术和资金支持,希望kaiyun电竞官网今后加强用水数据分析,完善校园内二级计量设备,积极推进节水器具进校园。 张军政在总结发言中对kaiyun电竞官网节水工作提出三点要求,一是认识再提高,积极落实国家、省政府校园节水工作的决策部署,以建设节水型高校为抓手,坚持环境育人,提升学生综合能力;二是水平能力再提高,做好数据统计和分析工作,充分发挥用水数据在实际工作中的指导效用;三是实践能力再提高,积极探索节水工作新思路、新做法,主动寻求专家指导帮助,积累经验,共同努力做好kaiyun电竞官网节水工作。 (供稿:后勤保障处  摄影:潘明路)

    2022-08-12